服务民生面对面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接听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发布日期:2023-08-10 来源:最泰安 字号:[] [] [] 【打印本页】

  8月4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孙永祥一行来到“服务民生面对面”栏目,现场接听泰安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就市民关心的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偷税漏税举报、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买住房 可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

  热线接听现场,有市民咨询,卖出旧房后重新购置新房,能否申请个人所得税退税,并询问其售出在泰安市的住房后能否在济南享受此项政策。

  财产和行为税科科长卢岩答复,根据《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30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同时,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因此,出售泰安的住房后,重新购置的住房也在泰安市内,才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不开发票不等于偷税漏税  如有线索证据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检举

  现场督办员提问,不开发票和偷税漏税之间的简要区别是什么,提供什么样的线索才能方便部门调查核实,市民都有哪些举报途径。

  征收管理科科长王磊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经营活动中是否开具发票与纳税人是否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不存在必然联系,纳税人虽未开具发票、但依法申报全部收入,不构成偷税。

  孙永祥介绍说,检举人在检举时应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地址(住所)、交易时间、交易内容、购销合同、付款信息、收据、书面检举材料等线索资料。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举报可通过拨打12345、12366、稽查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选择来信、来访形式,到稽查局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今年购车 可享受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

  在热线接听现场,有市民咨询,据4S店工作人员介绍,国家现在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最近刚出台了最新的车购税优惠政策,是否确有相关政策,享受优惠的车辆购买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朱黎明答复,市民提到的车购税的优惠政策确实存在,如果在今年购车,可以享受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如果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车,可以享受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如果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车,可以享受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文件中的购置日期是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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