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对景峰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送达
景峰辉(纳税人识别号:152501********0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49号)第六十二条,限你于2023年07月05日前完成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并补缴税款。由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泰安岱岳税限改﹝2023﹞1000000006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领取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对景峰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岱岳区税务局
202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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