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天之安商贸有限公司《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3〕70号

 

济南天之安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二检通〔2023〕9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济南税稽二检通〔2023〕9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

济南税稽二检通〔2023〕98号

 

济南天之安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5MA3UP9A39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赵泽恩、左琳等人,自2023年5月16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2023年5月16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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