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15010570号提案的回复
尊敬的刘培强委员:
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德州市委员会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要求,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报废车辆拆解行业的提案》的提案收悉,就其中的涉及税务工作部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反映的税收政策问题确实存在
您反映的“报废机动车车主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拆解企业没有进项,无法进行抵扣,这也是行业普遍现象。现在报废机动车行业执行的百分之十三的增值税税率,由于拆解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导致其购进的部分拆解车辆(自然人)难以取得进项发票,从而造成企业整体进项税额相对较少,这在全省乃至全国均属于普遍情况。
二、国家税务总局已经调整了相应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第40号)规定,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经查询,您提到的企业已经按照这一政策规定,自政策实施日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税款。
经调研,如企业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则该税负率在整个增值税行业税负率中处于中等水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还请您对我们的工作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德州市税务局将及时掌握各地对该业务的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借鉴外地市好的做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依法合规、行之有效的业务实施方案,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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