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一、为什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要联合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答: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统一山东省内税务行政处罚标准,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引导和促进纳税人自觉守法,改善税务执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以下简称两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范了多少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答:《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违反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纳税担保等7类55项税收违法事项的处罚标准予以规范。

三、“首违不罚”的适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适用“首违不罚”,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首次违反”“危害后果轻微”以及“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三个要件。

四、危害后果轻微应如何认定?

答:本公告中明确危害后果可以结合5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如下:1.危害程度轻,对税收管理秩序扰乱程度轻微,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小;2.危害范围较小;3.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减轻;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

五、公告的具体施行日期?

答:本公告自2022年 10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因两局原先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完全相同,本公告发布之后、实施之前,由两局根据需要各自对具体调整变化情况进行进一步解读。


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