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

【申请条件】

退税代理机构离境退税结算事项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资金,由退税代理机构向境外旅客垫付后,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

退税代理机构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旅客离境退税结算时,应首先提交与省税务局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口退(免)税备案表》进行备案。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及电子数据

2份

电子数据1份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电子税务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 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5.退税代理机构应将以下资料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结算申报表》;

2)经海关验核签章的《离境退税申请单》;

3)经境外旅客签字确认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收款回执单》。

6.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电子税务局等信息系统等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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