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申请条件】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 15 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 号)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2份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 1份 | ||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 1份 |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电子税务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3.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 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