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纳税服务处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申请条件】

  扣缴义务人除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外,就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报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向税务机关申报入库相关应纳税款。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份


2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1份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1份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 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扣缴义务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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