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份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电子税务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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