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交)旧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申请条件】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
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
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
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 | 存储介质 | 查验后退回 |
【办理地点】
1.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电子税务局http://etax.shandong.chinatax.gov.cn、自助办税终端(部分)
3.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 UKey 或其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