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申请条件】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2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份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清税注销

清税申报表(注销申请表)

1份

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续使用的,做更换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税务 UKey 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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