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日期:2022-06-09 来源:纳税服务处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 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1.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2.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2份


3.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场所)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可拨打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咨询

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电话http://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

3.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各省政策执行。

7.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数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免于资料报送。

8.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区确定。

9.缴费人通过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完成申报缴费的,可以申请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税务机关出具的缴费证明,不体现社保部门的退费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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