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华瑞兴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6-30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2〕58号

济南华瑞兴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30号),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30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2〕30号

济南华瑞兴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37648193661)

我局(所)于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5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济微路82号鹭鸣苑7号楼4-105)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南京雷勒科贸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16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22359542~22359545、25784859~25784862、22359665,发票代码3200151130,发票号码25795429~25795433、27565131~27565135,发票代码3200153130,发票号码46469747~46469751,上述发票金额合计2,245,641.03元,税额合计381,758.97元。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1月、2015年2月、2015年3月、2015年6月、2015年7月、2015年8月、2015年9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4月认证上述发票,于2015年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912.82元,于2015年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970.94元,于2015年3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970.94元,于2015年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1,200.00元,于2015年7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256.41元,于2015年8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0,512.82元,于2015年9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5,256.41元,于2015年10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47,483.76元,于2015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0,912.82元,于2016年4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76,282.0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81,758.9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6,723.14元。你单位共计应补缴税款408,482.1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一倍的罚款计408,482.1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教育费附加11,452.75元。

5.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地方教育附加7,635.20元。

6.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合计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3,817.59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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