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扬威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6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2〕33号

济南扬威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1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1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2〕14号

济南扬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5MA942QY99K)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特定涉税事项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为虚假注册,自2021年5月12日注册起,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与下游受票方均无资金往来。你单位共向宁夏琪天拓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金额2,388,955.68元,税额310,564.32元,价税合计2,699,52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济南扬威贸易有限公司失联证明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3、济南扬威贸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销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6、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7、居住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500,000.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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