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东元石化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06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2〕23号

济南东元石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1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四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2〕13号

济南东元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5MA3CFCXT5G)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24日至2022年2月10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南新材料交易中心十层南侧1040室)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特定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销售柴油金额297,459.61元,销项税额38,669.75元;你单位于2021年4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销售汽油金额4,346.28元,销项税额565.02元;你单位于2021年4月向山东闽鲁建材物流园有限公司销售汽油金额5,309.74元,销项税额690.26元,均未申报纳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共计39,925.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75元。你单位共计应补缴税款42,719.7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97.75元。

4、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98.5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2〕12号

济南东元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5MA3CFCXT5G)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特定涉税事项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于2021年4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济南鲁新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平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砼中心销售柴油金额297,459.61元,销项税额38,669.75元;你单位于2021年4月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销售汽油金额4,346.28元,销项税额565.02元;你单位于2021年4月向山东闽鲁建材物流园有限公司销售汽油金额5,309.74元,销项税额690.26元,均未申报纳税。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46份,发票代码:3700193130,发票号码:23814577~23814585、23814590;发票代码:3700194130,发票号码:08975879~08976000;发票代码:3700202130,发票号码:02377183~02377282;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01980370~01981266;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01981301~01981317,上述发票金额合计114,012,376.08元,税额合计14,821,608.92元,价税合计128,833,985.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税务登记表

2、济南东元石化有限公司失联证明

3、申报明细查询

4、销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5、进项发票明细查询列表

6、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7、情况说明

8、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9、记账凭证及附件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共计39,925.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794.75元,共计应补缴税款42,719.7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一倍的罚款,计42,719.7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1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42,719.7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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