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山川房地产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23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2〕38号

济南山川房地产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3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3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31号

济南山川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724972497P):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16号药山郡1-7-101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2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2012年开发了位于天桥区泺安路56号的金田园小区1#、2#楼,2012年至2017年陆续销售,2017年交付使用,2018年至2019年为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你单位销售的三套房屋实际收取房款价税合计为2,650,742.70元,你单位开具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962,829.00元,开具发票价税合计较实际收取的房款总额少1,687,913.70元,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共计80,376.8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5,626.39元,合计86,003.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计86,003.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你单位对外开具上述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属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处500,00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拟对你单位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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