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创仁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31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2〕10号

济南创仁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26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2〕11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2〕1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罚〔2022〕11号

济南创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6MA3U7TH138)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淄河东大街祥和小区2号楼101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该企业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注册地址虚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2、资金异常。通过对调取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分析,一是银行账户为虚假信息,二是相关个人银行卡未发现交易收付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定该企业购销方之间交易不真实。

3、该企业上游河北2户企业已被证实虚开;该企业在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为天津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94份,金额18775957.72元,税额2440874.57元,开票相对集中,不符合企业经营正常情况;申报巨额欠税不缴纳,走逃失联,逃脱税务机关监管。存在暴力虚开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检举资料、受托协查情况表、税务稽查案件协查报告、税务登记表、非正常户证明、抵扣明细表、发票开具明细表、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银行存款资金流水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款1,549,410.1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49,410.1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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