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济南税稽告字〔2022〕8号
山东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济南税稽强催〔2022〕4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济南税稽强催〔2022〕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济南税稽强催〔2022〕4号
山东浩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0MA3DKQW593):
本机关于2022年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济南税稽处〔2021〕19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济南税稽罚〔2021〕6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你单位2019年2月从山东铭佰经贸有限公司取得15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234662.05元。
2、对你单位对公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市中支行(账号为37050162640100000287)进行银行流水查验,未发现其通过公款账户与山东铭佰经贸有限公司发生银行资金支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决定追缴增值税税款234662.0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426.34元外,并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为117331.03元、8213.1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7039.86元。对地方教育附加及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征缴,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4693.24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173.31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决定罚款125,544.20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5,544.20元。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风玉 联系电话:0531-76269337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6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许风玉,张莉莉(鲁税稽L3701210039 鲁税稽L3701210040)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