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齐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告字〔2022〕9号
济南齐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2〕8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2〕8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2〕8号
济南齐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6MA3WARJC9E):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书香街17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存在虚假注册、无购进货物销售、无交易资金信息、直接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等问题。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判定你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真实货物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为虚开,拟处罚款3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