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市莱芜鑫裕祥工贸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2〕7号

济南市莱芜鑫裕祥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济南税稽强催〔2022〕3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济南税稽强催〔2022〕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济南税稽强催〔2022〕3号

济南市莱芜鑫裕祥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2349041411B):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济南税稽罚〔2022〕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济南税稽处〔2022〕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2018年2月5日莱芜市盛资经贸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700172130,发票号码09851355-09851360,金额599996.94元,税额101999.46元,2018年2 月已全部抵扣。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已证实全部虚开。

2、你单位提供的与莱芜市盛资经贸有限公司结算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与承兑银行留存的票据原件不符,银行留存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及最后收款人均不涉及你单位和莱芜市盛资经贸有限公司,而你单位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涉及莱芜市盛资经贸有限公司,存在资金结算不真实的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税务登记表、抵扣明细表、申报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资料。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决定追缴增值税101999.46元并处少缴增值税101999.46元一倍罚款101999.46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9.96元,并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139.96元一倍罚款7139.9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款109,139.4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9,139.42元。

5、根据《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2011年1月8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3059.98元;对地方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征缴,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039.99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510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许风玉

联系电话:053176269337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6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许风玉,张莉莉(鲁税稽L3701210039      鲁税稽L3701210040)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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