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亿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2〕14号

济南亿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2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2〕21号

济南亿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MA948GP46R):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东街108号欣欣花园十号楼三单元50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取得中化弘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7月、8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700203130,发票号码13598853-13598856、13598819-13598820、13598831、13598804,货物名称*沥青*沥青,金额合计3,983,100.00元,税额合计517,803.00元,价税合计4,500,903.00元;你单位取得青岛兴鑫泰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18年8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702212130,发票号码04520437-04520440,货物名称*有机化学原料*石油混合二甲苯,金额合计3,098,263.18元,税额合计402,774.22元,价税合计3,501,037.40元;你单位取得垦利县益豪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6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700202130,发票号码23664585-23664590,货物名称*沥青*沥青,金额合计567,997.71元,税额合计73,839.69元,价税合计641,837.40元;你单位取得济南旭坤建材经销有限公司2021年7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4份,发票代码037002000104,发票号码39905765-39905778,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沙子、*非金属矿物制品*石子,金额合计1,267,326.75元,税额合计12,673.25元,价税合计1,280,000.00元;你单位取得新疆双林轮胎有限公司2021年8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30份,发票代码065002100113,发票号码00749023-00749052,货物名称*橡胶制品*轮胎,金额合计2,708,407.25元,税额合计352,092.75元,价税合计3,060,500.00元;你单位取得青岛科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021年6月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代码3702211130,发票号码08362943-08362963,货物名称*沥青*沥青,金额合计2,066,984.69元,税额合计268,708.11元,价税合计2,335,692.80元。经查询你单位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你单位取得的上述83份发票涉及业务,除与青岛科曼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资金交易且形成资金回流外,其他均无付款记录。2021年6月至9月,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向邯郸铭镫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峡江县志远物流有限公司、邯郸市沙鸽建材有限公司、唐山市盛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9份,金额合计19,148,568.33元,税额合计2,489,313.88元,价税合计21637882.21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你单位存在虚假注册,走逃失联不纳税申报,进销严重不符,大宗交易不收、付款,部分交易资金回流,不符合交易常规及商业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和开具上述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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