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22-03-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相关链接: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事项(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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