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红淦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2〕13号

济南红淦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罚〔2022〕15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2〕1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罚〔2022〕1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2〕13号

济南红淦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3MA3M6G3B8P)

我局(所)于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1月19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6336号二层202B-03室)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的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接受常州紫优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7月开具的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81130,发票号码为25089058-25089077,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废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等,金额合计1963620.65元,税额合计314179.35元,价税合计2277800元;你单位接受宿迁市森婕建筑有限公司2018年7月开具的1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20300450-20300462,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废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金额合计1273762.55元,税额合计203802.05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经与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8月将常州紫优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95337.95元,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为25089060、25089061、25089063、25089065、25089066、25089076,将和宿迁市森婕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9926.16元,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20300450、20300460-2030046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单位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700181130,发票号码为12168757-12168761和12156875-12152879,金额合计999137.90元,税额合计159862.10 元,价税合计1159000.00元,购货单位为“济南迅萌贸易有限公司”,物品名称为“*有色金属*废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等。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的银行账号,你单位无银行账户信息。经查询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获取的你单位开具发票记载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及账号: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9010101104042050007512),无任何交易记录。综上,你单位存在虚假注册、无交易资金信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问题。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对外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二)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对上述定性为虚开的发票,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往下游受票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三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罚〔2022〕15号

济南红淦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3MA3M6G3B8P)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6336号二层202B-03室 )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接受常州紫优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7月开具的2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81130,发票号码为25089058-25089077,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废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等,金额合计1963620.65元,税额合计314179.35元,价税合计2277800元;你单位接受宿迁市森婕建筑有限公司2018年7月开具的13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20300450-20300462,货物名称为“*有色金属*废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金额合计1273762.55元,税额合计203802.05元。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经与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你单位于2018年8月将常州紫优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95337.95元,发票代码3200181130,发票号码为25089060、25089061、25089063、25089065、25089066、25089076,将和宿迁市森婕建筑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59926.16元,发票代码为3200164130,发票号码为20300450、20300460-20300462。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询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单位共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代码为3700181130,发票号码为12168757-12168761和12156875-12152879,金额合计999137.90元,税额合计159862.10 元,价税合计1159000.00元,购货单位为“济南迅萌贸易有限公司”,物品名称为“*有色金属*废钢”、“*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废钢”等。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你单位的银行账号,你单位无银行账户信息。经查询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获取的你单位开具发票记载的银行账户信息(开户行及账号: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荫支行9010101104042050007512),无任何交易记录。综上,你单位存在虚假注册、无交易资金信息、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等问题。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增值税发票数据分析系统查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发票明细、发票领用信息及检查组现场核实照片

二、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20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三月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