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0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2〕12号

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罚〔2022〕1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三罚〔2022〕1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三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罚〔2022〕13号

山东东合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13MA3F6AJE1F)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协查涉税情况的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上海亓晖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4月17日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货物品名:煤炭,发票代码:3100174130,发票号码:04060651-04060700,金额合计:4967948.5元,税额合计:844551.5元,价税合计:5812500元),你单位取得的上述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全部进行认证抵扣。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提供的纳税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50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长清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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