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文登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4 来源:威海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郭维昆等7户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由于你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详见附件),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后为应补缴税款,限于2022年10月12日前缴纳。

因采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文登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公告.doc

附件2: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核定清册.xls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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