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莱芜市煜铄物资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20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2〕4号

莱芜市煜铄物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2〕4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2〕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罚〔2022〕4号

莱芜市煜铄物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3MA3ER16H23)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你单位纳税状态正常,无法联系到实际控制人王志胜,实际已走逃(失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

2、你单位2019年1-2月开具给新泰市东都镇东新石料厂增值税专用发票89份,金额8770172.55元,税额1403227.45元,与新泰市东都镇东新石料厂之间存在资金回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判定你单位和新泰市东都镇东新石料厂交易不真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实名举报资料、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明细表、银行存款资金流水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款3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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