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莱芜市金庄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1-20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告字〔2022〕1号

莱芜市金庄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2〕4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2〕1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处〔2022〕4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罚〔2022〕1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处〔2022〕4号

莱芜市金庄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2664424228E)

我局(所)于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11月3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仓上村委南富仓小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款合计1628472.16元,其中进项税款236615.58元,已经认证抵扣。通过调取的银行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分析,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和你单位之间存在资金回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判定你单位与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交易不真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应追缴增值税236615.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6563.09元。

2、根据《征收教育附加费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448号  2011年1月8日第三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7098.47元;对地方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征缴,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4732.31元、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183.0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增值税、城建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罚〔2022〕1号

莱芜市金庄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202664424228E)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款合计1628472.16元,其中进项税款236615.58元,已经认证抵扣。通过调取的银行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分析,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和你单位之间存在资金回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判定临沂建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之间交易不真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实名检举资料、税务登记表、纳税申报表、抵扣明细表、询问笔录、税务事项通知书、银行存款资金流水等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处罚款126,589.3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6,589.3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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