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期提醒: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3个事项要注意!

发布日期:2021-09-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最新一期税务讲堂”课程,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介绍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学习: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注意事项。

 

相关问答

实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注意事项

(一)申报表整合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是否继续使用问题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二)申报表整合后,新申报表启用时间问题

《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三)申报表整合后,对以前所属期事项调整申报问题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也就是说依然按照原申报表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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