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热点问题你问我答(六十八)
1.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和自行(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申报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应及时更新、报送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办理扣缴申报。如果纳税人未及时办理以及未足额享受扣除的,可在汇算清缴时,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答: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3.如果父母都年满60岁,我该如何填报赡养老人信息?是否父母的信息都需要填报?
答:纳税人应当如实完整填写采集父母双方信息。
4.扣缴义务人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部分纳税人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纳税人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税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扣缴义务人对于不同的纳税人来说,可以部分选择并入综合所得,部分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5.2020年住房贷款利息之前在妻子名下扣除。现在做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时妻子可不可以作废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由丈夫添加扣除?
答:妻子先修改并终止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汇缴时注意不要享受扣除。再由丈夫重新采集,汇缴时享受扣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