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81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3-0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人大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810号“关于精准扶持民办高校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现行优惠政策问题。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中没有针对公办学校的专门免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按规定收取的会费等,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作为民办高校,如果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二是关于制定政策问题。我国税收政策的制定权集中于中央,省级税务机关未经授权没有制定税收政策的权力。针对代表提出“制定政策免收民办高校企业所得税”的建议,我局将联合省人大、财政厅等部门开展调研工作,全面了解民办高校在税费政策、税收管理方面的需求,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意见建议,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三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好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用足用好现行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税务网站、微信、视频、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鲁税通山东税务征纳互动平台、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多渠道、广覆盖的税费政策宣传,使民办高校充分了解现行优惠政策,应享尽享政策红利。2.推行税收专家顾问制度。建立由税务部门业务专家和公职律师、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顾问团队,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的政策优势、数据资源优势,对民办高校开展优惠政策落实效应分析工作,掌握政策落实的最新动态,确保数据清晰、享受准确。3.完善联动工作机制。与财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政策宣传、信息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共同促进政策落实落地。加强调研沟通,及时进行政策调研反馈,争取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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