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八届人大代表第180415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2-05 来源:德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尊敬的米文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车辆购置税管控的建议》收悉,我们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现答复如下:

经多方了解,您《建议》中提到的齐河县个人本地购车却挂济南牌照的情况确实存在,不仅齐河县,我市其他县特别是与其他地市接壤的县也都存在本地购车却在外地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情况。但此问题并未造成地方税收的流失。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车辆购置税的征收与车辆购买地点没有直接关系。根据《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也就是说,应税车辆的车主在哪里登记挂牌就在哪里缴纳车辆购置税,与车辆在哪里购买无关。对车主来说,其有权依据自身需要在相应地点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只要应税车辆依法缴纳了车辆购置税,无论其在哪里缴税,都不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对于德州来说,只要在德州挂牌的应税车辆全部缴纳了车辆购置税,就不存在车辆购置税的流失,为此我局多年前已通过与交警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了挂牌应税车辆的征收保障,不存在车辆购置税税收流失问题。

二、本地购车外地挂牌这一情况对我市其他收入影响不大。考虑到机动车销售市场的车型、价格以及优惠力度来说,德州本地人在北京、济南等地购车回德州挂牌缴税的情况普遍存在。通过我市有关数据来分析,2020年1月份我市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7200余份,但受理了车辆购置税申报10400余辆,说明从外地购车来德州挂牌缴税的车辆数远比在德州本地购车去外地挂牌的车辆更多,同时这部分车辆带来的车船税收入和保费等收入也更多。本地购车外地缴税现象并未造成我市车船税和保险费用等其它收入的减少。

三、车辆购置税不涉及地方财政收入。车辆购置税为100%中央级收入,我市征收入库的车辆购置税税款须全额上交中央财政,并非像《建议》中提到的50%上缴国家财政,50%留当地财政,因此车辆购置税收入不会对德州市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影响。

尊敬的米文博代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并继续予以关注和监督,共同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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