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亿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1〕25号

山东亿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5号

山东亿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MA3EMMLX93):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3468号济南匡山汽车大世界市场西区29号展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至2018年两个年度期间,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领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发票代码:137011725306,发票号码:00178681-00178780)、2018年3月26日领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发票代码:137011725306,发票号码:00419006-00419105)、2018年4月4日领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份(发票代码:137011725306,发票号码:00424008-00424107),以上合计共领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00份,并于2017年11月、12月,2018年3月、4月集中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00份,金额合计77,045,367.54元,税额合计13,097,712.46元,价税合计90,143,080.00元。2017年至2018年两个年度期间,你单位分别于2017年10月13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171130,发票号码:14393512-14393536)、2018年3月28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174130,发票号码:12632126-12632150)、2018年4月4日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代码:3700174130,发票号码:12694486-1294510),以上合计共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并于2018年3月28日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发票代码:3700171130,发票号码:14393512-14393536;发票代码:3700174130,发票号码:12632126-12632150、),金额合计4,844,513.62元,税额合计823,567.28元,价税合计5,668,080.90元。经核实,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为虚假注册,进销项严重不符,与下游受票方无资金往来,检查时已为走逃失联状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拟处罚款500,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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