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鑫齐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1〕21号

山东鑫齐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6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6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63号

山东鑫齐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MA3CN1685K):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245号530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6年-2019年共计向个人及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80份,金额共计16108582.7元,税额共计2195717.3元,价税合计共计18304300元。经查,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为虚假注册,进销货物品名、数量均不匹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处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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