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山东小康伟业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1〕20号
山东小康伟业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2号
山东小康伟业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664873867N):
对你(单位)(地址: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68号匡山汽车大世界西区7号展厅)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8年12月共计向个人及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1000份(发票代码137011825306,发票号码00189475-00189563;发票代码137011825306,发票号码00012836-00012980;发票代码137011825306,发票号码00046501-00046714;发票代码137011825306,发票号码00046761-00046812;发票代码137011825306,发票号码00055501-00056000),金额共计343,268,705.83元,税额共计54,922,992.17元,价税合计共计398191698元。经查,你单位未取得机动车进项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拟处罚款50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