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翔坤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0-09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1〕24号

 济南翔坤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三罚告〔2021〕54号

济南翔坤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4MA3Q4NE42Y):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匡山汽车大世界东区19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1年11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19年7月向个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1份,发票代码137011925306,发票号码00060325-00060332,00060336-00060348,金额合计6,172,566.37元,税额合计802,433.63元,价税合计6,975,000.00元;向单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份,发票代码137011925306,发票号码00060333-00060335、00060349,金额合计786,725.67元,税额合计102,274.33元,价税合计889,000.00元。经核实,你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均为虚假注册,未购进货物劳务开具发票,未就上述发票涉及税款进行纳税申报,与下游受票方均无资金往来,检查时已为走逃失联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发票行为,拟处以罚款50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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