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21〕1号

有效性:全文有效 发布日期:2021-01-07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0〕17号),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1年1月6日

相关链接: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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