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15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二处〔20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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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所)于2019年1月23日至2020年8月17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特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填写负数,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冲减销项税额。2017年合计冲减销售额291,000.00元,冲减销项税额49,470.00元,少缴增值税49,470.00元;你单位2018年1月至8月合计冲减销售额6,366,874.73元,冲减销项税额1,075,665.26元,少缴增值税1,075,665.26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增值税49,470元、1,075,665.26元,合计 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50元、53,783.26元,合计 56,256.76元。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为1,181,392.02元。

二、 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增值税49470元、1075665.26元,合计 1125135.2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50元、53783.26元,合计 56256.76元。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84.10元、32269.96元,合计33754.0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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