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热点问题你问我答(三十三)

发布日期:2020-09-11 来源:个人所得税处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1.单位在扣缴客户端人员信息采集功能中,点击“报送”后显示个别员工的身份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但核对身份证件无误,该如何处理?

答: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前往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信息特殊采集业务。以上操作完成后,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中的【人员信息采集】→【更多操作】→【身份验证状态更新】获取最新验证状态。

 

2.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何时减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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