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8 来源:烟台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明确和规范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等规定,结合山东省资源税管理实际,本公告明确了资源税征收管理的若干规定,需要解读的内容如下:

一是对于涉嫌关联企业交易的,明确“应税产品价格实行集团统购统销的,以集团对外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是为切实与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协税共治,明确“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传递涉税信息,促进资源税征收管理”。

三是为明确征收管理范围,明确“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水资源税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为统一规范管理,明确成本利润率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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