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8-26 来源:德州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运河经济开发区改革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各项部署,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德州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管辖区域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德州市税务局将于8月26日至8月30日,对新旧动能转换示范区内涉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税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原税务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和义务由调整后的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调整后的税务机关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税务文书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请在8月27日前,确保当月已开具发票数据全部上传成功。

三、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纳税人,请在8月27日前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核销报验,8月30日后向调整后的税务机关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四、为减轻已签订税库银委托划转税款三方协议纳税人的负担,税务部门将与金融机构通过批量修改主管税务机关方式完成协议重签。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批量重签的,请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办理重签事宜。

五、调整结束后,请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的纳税人初次办理涉税业务时对相关信息进行验证。

六、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因行政区划调整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暂不改变纳税人办税地点,仍在原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

七、请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调整工作,并及时关注德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或办税服务厅公告,也可致电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相关事项。

八、纳税人调整范围及涉及调整税务机关地址、联系方式见附表。

    特此通告。

附件:纳税人调整范围及主管税务机关地址、电话.docx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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