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0-07-07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0〕28号

济南鑫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307102845G)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填写负数,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冲减销项税额。2017年合计冲减销售额291,000.00元,冲减销项税额49,470.00元,少缴增值税49,470.00元;你单位2018年1月至8月合计冲减销售额6,366,874.73元,冲减销项税额1,075,665.26元,少缴增值税1,075,665.26元。以上共计少缴增值税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增值税49,470元、1,075,665.26元,合计 1,125,135.2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2018年分别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473.50元、53,783.26元,合计 56,256.76元。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为1,181,392.02元。 2、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昊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两个单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了开票费。你单位于2018年3月向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73130,发票号码为09687967,金额为98,128.20元,税额为16,681.80元,价税合计为114,810.00元;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20,金额为85,726.49元,税额为14,573.51元,价税合计为100,30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5月向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74130,发票号码为08057713,金额为86,185.34元,税额为13,789.66元,价税合计为99,975.00元。你单位于2018年3月向山东昊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19,金额为85,726.50元,税额为14,573.50元,价税合计为100,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你单位由于搬家、财务人员更换等原因,致使检查所属期间的财务资料丢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应补缴税款拟处一倍的罚款计1,181,392.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拟处以200,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拟处以5,000元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处罚款合计1,386,392.02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回证编号:137010036092020060021

送达文书名称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0〕28号

受送达人

济南鑫硕教学设备有限公司(91370125307102845G)

送达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街道永吉路西首(原太平镇人民政府路南500米院内)东车间B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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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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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税务机关

 

 

(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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