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0〕27号
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5970023585)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票收入”栏大额填写负数的方式冲减当月应税销售额,于2018年1月至8月采取上述方式合计冲减销售额8,539,000元,冲减销项税额1,401,330元,少交增值税1,401,3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1,401,3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066.50元。2、你单位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为济南巨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73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9678142-09678143,发票代码为370017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16893274-16893276、16893300-16893301,金额合计576,798.19元,税额合计94,251.81元,价税合计671,050元;为济南神通升降机械有限公司开具了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55,发票代码为3700174130,发票号码为08101091,合计金额184,848.62元,合计税额30,571.68元,价税合计215,420.30元;为山东昊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了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3700163160,发票号码为01656356,金额为95,726.49元,税额为16,273.15元,价税合计112,000元。你单位向上述三个单位共开具了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开票费,发票合计金额为857,373.3元,合计税额为141,097元,价税合计为998,470.3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3、你单位由于搬家、财务人员更换频繁等原因,致使检查所属期间的财务资料丢失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一倍的罚款,计1,471,396.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拟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200,000元的罚款,拟对你单位共处罚款1,676,396.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三日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回证编号:137010036092020060011
送达文书名称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0〕27号 |
受送达人 | 济南书香教具有限公司 (913701255970023585) |
送达地点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太平镇街道永吉路西首(原太平镇人民政府路南500米院内)东车间A区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填发税务机关 |
(签章) 年 月 日 时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