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浏览量: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受理日期:2020-07-12 18:14:00

审核通过日期:2020-07-14 10:04:46

答复日期:2020-07-14 10:16:22


详细信息

标题 个体户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延期缴纳问题

内容 我们6月在电子税务平台代开专用发票时,会有“可以享受延期缴纳个税”的提示选择预缴或不预缴,这个政策执行到今年年底,为什么7月代开专用发票时,不再跳出该提示,无法享受到延期缴纳的优惠,请予以解决什么原因。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答复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涉及到系统的操作技术问题,建议您具体落实系统技术支持人员,可拨打全省技术服务热线电话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7-14 10:16:2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咨询信箱所答复的问题仅作为税收法规学习的参考意见,不作为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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