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财产和行为税科 字号:[] [] [] 【打印本页】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

 

2020年 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备案,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本公告自20207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630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0年6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

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已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低于5%”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实际情况,兼顾各县市区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对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况进行了详细区分,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三、理解的难点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核定征收的应缴税款计算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核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