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淄博博山税 告 〔2020〕 2 号

发布日期:2020-06-04 来源:淄博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

                                2020年6月4日         

 

受托方:航天信息(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博山区营业部

地址:博山区城东街道沿河东路3号605室

联系电话:18953381798

委托方: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

联系电话:0533-4187292

委托期限:2020年04月01日至2023年03月31日。

代征范围: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代开范围:博山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计税依据:增值税,按应税收入3%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额7%征收;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额3%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2%征收;印花税,按应税项目确定相应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应税项目确定相应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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