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疫情期间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与您共克时艰!

发布日期:2020-06-22 来源:聊城市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为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税费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复商复市。为帮助纳税人用足用好相关优惠政策,我们对发布的政策进行了梳理,快收藏学习吧!

问:生活服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问:疫情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减免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又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问: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本公告所称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限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问: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受疫情冲击特别大,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是否有相关支持政策?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浏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六类行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纳税人2019年度或2020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5)《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

(6)《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