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625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4-2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625号“关于扶持经济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局高度重视,扎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办理等工作,确保企业应享尽享。

一、相关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对符合规定条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3.根据《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三农”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有关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收购农产品的交易行为免征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37号〕,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 年修订)》,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种植、养殖的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其他减税降费有关优惠政策

1.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鲁政发〔2018〕309号),从2019年1月1日起,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降低20%,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在降低20%的基础上按50%执行。

2.根据《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关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

下一步,山东税务部门将始终坚持税收服务于经济的理念,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调查研究,摸清企业情况,分析企业诉求,宣讲现行政策,共商解决办法。同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争取国家层面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解决纳税人关注的相关涉税问题,更好地助力农村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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