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十二届政协代表第12030772号政协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字号:[]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对省十二届政协代表第12030772号政协“关于政企协同应对新一轮环境治理的新举措的提案”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60号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和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对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适用或受益,针对魏龙柱委员提出的关于在不同行业内设置环保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我局一方面将继续不折不扣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和丰富纳税服务措施,使纳税人应享尽享,更好地助力企业发展;同时我局将会同财政部门继续积极对上反映委员建议内容,争取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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