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4 来源:市局办公室 字号:[] [] [] 【打印本页】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市属开发区医疗保障、税务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按照山东省医保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单位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上述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2020年2月至6月份,根据施行阶段性降低费率前的单位缴费费率,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2月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减按5.5%执行,3月至6月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减按4.5%执行。

二、各县(市、区)阶段性降低费率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预缴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政策范围。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已征收的降低费率部分费用,尊重参保单位意愿,优先选择直接退费,或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统筹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由各县(市、区)留存累计结余支付,留存累计结余不足的由市级统筹基金支付。

三、各县(市、区)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和缓缴医保费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正常待遇。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从结余基金划入。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业务信息系统和2020年基金预算,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说明(2)(1).doc


滨州市医疗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滨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附:

阶段性降费期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标准


时间

适用范围

职工基本医保(不含生育

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2020年2月

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5.5%

机关事业单位

7%

2020年3-6月

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4.5%

机关事业单位

6%

2020年7-12月

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6%

备注:企业单位应缴纳的生育保险仍按照0.9%的费率,与基本医保同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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