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期间非税收入即问即答专辑(五)

发布日期:2020-03-02 来源:市局办公室 字号:[] [] [] 【打印本页】

    为积极主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四力”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制度创新”为总抓手,创新探索省市县局机关非税管理实体化运行,拓展升级“非接触式”办税缴费,适时收集梳理战“疫”期间非税收入相关帮扶政策措施,用即问即答的方式分专辑推送,以期为办税缴费人复工复产、援企稳岗加油,助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1.我是新办企业,请问疫情下如何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答:税务部门坚持以纳税缴费人为中心,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着力推动应用方便、快捷的电子税务局、税库銀横向联网等“非接触式”缴费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高效办理办税缴费事宜。您申报费款时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或《附加税费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您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符合减免政策的,可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您可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我是小微企业,有哪些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

    答: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税务部门一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聚焦税务总局“四力”工作要求,精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如果贵单位符合以上标准,应当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哪个部门征收?

    答:根据《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也就是说,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代收”改为全责征收。

    4.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税务部门“代收”改为征收后政策有变化吗?

    答:政策无变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5.我们公司属于外地驻鲁企业,需要交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费率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 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照“三税”实际缴纳额的1%征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7年6 月1日起至2020 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即贵公司如果在山东省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就应当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但可以按照0.5 %优惠费率缴纳。

    6.我是一家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请问免抵部分的增值税需要交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额,按规定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7.我们镇政府有部分办公区域租给企业经营,需要缴纳增值税,请问我们还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吗?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只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据此,行政机关不需要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